法律咨询:小区物业
不合理,你们小区物业的管理有问题,收不上费用就挺电梯,这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做法,做法很极端,和业主的关系就会越来越不好,为什么不 试试别的办法来收费呢。
现在都高科技了,我们小区比较高档,管理各方面都很好,我们有张“一卡通”,就是说跟做公交车一样的IC卡,从进小区大门要打卡开门,到单元门打卡开门,再到坐电梯打卡坐电梯(小区里通用一张卡,很方便的),没有打卡电梯是不开门的,不交电梯费只能爬楼梯。我们这个卡是每个月往里充钱的,和坐公交车一样,坐一次电梯就从里面扣多少钱,比如你住2楼,不坐电梯,那就不用了,很合理的,坐的次数多,那自然就交的钱多了,你可以建议你们小区物业公司安一套这样的设备。
IC卡系统三大贡献:
公共安全作用:使用智能 IC 卡电梯管理系统,使公共电梯成为业主的专用电梯;
节能并延长使用寿命:减少误操作和空转,有效减少损耗,减轻电梯维修负担,节省维修费用;
提升物业形象:智能化系统的标志,发明专利技术应用,提升楼盘热点,扩大一卡通应用范围。
使用介绍:
住户:凭 IC 卡才能启运电梯,无需按键直达自己的楼层,他人不能到达;客人来访:由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后发放临时访问卡或凭被告之持卡人设定的密码使用电梯到达指定的楼层。
系统功能:
编程功能:管理人员可通过监控终端和管理主机对所发IC 卡设定限时、取消和重置使用;
记录功能:系统主控模块和管理主机对系统中每个发生的事件都有详细记录,如每次电梯的刷卡情 况、卡的编号、使用楼层等。
小区物业归哪个部门管理
小区物业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小区物业归哪个部门管
物业公司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管,一般设有物业科或物业办。如果房管局没有物业科或物业办,则一般由其它相关科室负责。
小区物业归哪个行政单位管理啊?
小区物业归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管理。还有物业管理协会可以管理,不过这是民间组织了。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管局物管科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部门。
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行政监督和指导;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
西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专业化有偿维护、修缮与整治的管理。第四条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第五条 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应当成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单一产权的城市住宅小区,其管理可由产权人自行决定。第六条 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管委会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持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管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七条 管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居(家)委会应支持、协助管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八条 管委会应将物业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第九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参加会议。第十条 管委会应订立章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管委会的名称、地址;
(二)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三)管委会的主要任务及任期工作目标;
(四)管委会的例会制度及议事规则;
(五)管委会委员的职责分工;
(六)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产权人和使用人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对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本住宅小区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向管委会提出对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管委会应当及时处理、解决。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持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城市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楼梯间、自行车棚、绿化地、上下水管道、道路、停车场等共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四)公共秩序;
(五)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服务项目对住宅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服务费。
服务项目全市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其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未能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违反其规定的,管委会可以终止合同。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赔偿损失。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第十八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开发单位应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许可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住宅小区管委会成立后,应当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第二十条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及要求;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