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有几位 分别叫什么?
吉林省体育局共有4位副局长,分别是: 张国志 、 佟景春、魏秀云、宋海友。
吉林市体育局主要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 宋继新
副局长 张国志
副局长 佟景春
副局长 魏秀云
副局长 宋海友
副巡视员 孟 刚
副巡视员 陈喜光
参考链接:http://tyj.jl.gov.cn/zwgk/(吉林市体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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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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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税
单注奖金超过1万元者,按国家规定,须缴纳20%个人偶然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吉林市城投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吉林市城投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17-05-09在吉林省吉林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恒山西路108号。
吉林市城投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201MA145HLN88,企业法人刘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吉林市城投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体育科技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体育活动组织管理服务、体育文化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体能拓展训练服务、滑冰;健身服务;娱乐及体育设备设备出租、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销售;以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企业管理咨询;融资租赁(不含金融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图文设计(不含图书出版)、电脑动画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服务、网络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市城投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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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畅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吉林畅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是2018-03-08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18号1号办公楼203室。
吉林畅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201MA154LLH5A,企业法人乔京京,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吉林畅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大型体育活动组织策划;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保健食品、日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文具用品、纺织品、服装鞋帽、体育器材批发兼零售及在互联网销售;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不含出国留学中介及教育培训);广播及电视节目制作;体育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产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室内体育场馆服务;室外体育场地服务;体育器材制作、安装;室内健身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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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下列经营性体育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健美;
(三)体育技术培训、体育信息咨询、体质检测;
(四)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场所经营;
(五)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体育活动,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为体育运动项目的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与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体育经营活动,为全民健身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均不得违法要求体育活动经营者向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第七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向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登记手续。第八条 从事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经营活动,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进行。第九条 本省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审核手续,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跨市州行政区域以及省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申请经营的,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市(州)所属单位申请经营的,由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县(市、区)乡(镇)所属单位和个人申请经营的,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
(四)其他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以及国外人员申请经营的,由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审核;
(五)上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的体育经营活动,可以授权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第十条 在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合并或者分立经营场所以及变更经营者、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的,须事先到原办理审核、审批、登记手续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时间超过一年的,必须接受体育经营活动资格的年度检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年度检验。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审核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并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办理完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同意;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本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体育经营活动的期限:
(一)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经营活动为10日;
(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为30日;
(三)法律、法规对于审核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三)不得从事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四)场地、器材、设施以及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的管理和检查,维护消费者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维持其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出现不安全因素或者秩序混乱的情况时,立即妥善处理。情况严重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认真执法;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务;
(三)不利用职权和工作的便利向经营者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
(四)不干扰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体育产业化的形成,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进行经营的活动,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康复、体育培训;
(三)体育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体育彩票;
(四)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五)体育设施的建设、体育资源的利用及开发;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和项目。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二)规划营业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三)培训体育经营者和业务指导人员,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四)审查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条件,办理经营证;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
(三)体育场地、体育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凡以体育经营为独立法人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培训、竞赛、表演、康复、中介服务、咨询以及体育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经营者须持有效证件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体育经营证》,持《体育经营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从事各类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服务和从事体育中介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领取《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第七条 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体育场所自办体育竞赛、表演)须事先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市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第八条 经营和销售体育彩票,由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根据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体育经营证》和《临时性体育经营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专业人员合格证;
(三)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四)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情况说明;
(五)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书副本。
从事有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第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保证服务质量,依法缴纳各项税费。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一年,必须接受体育经营活动资格的年度检验。第十三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欺骗体育消费者;
(二)渲染暴力,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聘用未领取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应保持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检查所需材料,不得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体育经营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变更、年度检验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有弄虚作假、渲染暴力、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