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1997修正)
- 2、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方案?
- 3、在目前社会体育场地的基本状况是什么呢?
- 4、体育场馆运营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 5、社会体育场馆的管理和利用
- 6、什么叫公共体育场馆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场所的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场所,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锻炼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所和单位内部使用的非公共体育场所。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体育场所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是本市休育场所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辖区内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所规划及对体育场所要求)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由市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
城乡居住区内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场所面积不得减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体育场所和单位内部使用的标准体育场地,不得改变其性质、用途。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面积标准)
新建城市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改建、扩建城市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参照前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乡(镇)村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按不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场所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市和区、县体委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资金。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所改建、扩建的要求)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所拆迁的要求)
拆迁公共体育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原有的性质、规模重建;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拆迁人在重建时应当适当改善条件。
(二)重建公共体育场所的选址应与城市规划以及本地区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相一致。
(三)具备重建公共体育场所的资金。
将市中心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所迁建到市中心区域外的,应当严格控制。第十条 (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申请和审批)
新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扩建、拆迁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先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向市或者区、县体委提出申请。区、县体委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体委审批。市体委应当在接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市体委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改建、扩建、拆迁的其他申请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所的竣工验收)
公共体育场所竣工后,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时应当有市体委参加。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所的维修保养)
公共体育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市体委的规定,定期对公共体育场所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经营)
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向社会开放,并优先向青少年开放。
公共体育场所可以开展适合本场所特点的体育性经营活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辅助设施的要求)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由市体委实行总量控制。
闲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和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场所完好。临时占用期满后的2年内不得再次占用。第十五条 (临时占用辅助设施的申请和审批)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占用时间为3个月以下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体委提出申请;占用时间为3个月以上至半年的,须向市体委提出申请。
市或者区、县体委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后,由市体委统一发放《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公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在取得《体育场所临时许可证》后,方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申请审批手续。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方案?
体育与场馆的运营管理方案,我觉得首先第1个是保存日常的一些,包括向政府举办的一些体育运动的一些开展,其次在没有比赛之余也可以承担一些社会上的租赁的业务啊,也就是可以把场馆租出去。
在目前社会体育场地的基本状况是什么呢?
群众参与体育锻炼,必然离不开体育场地,了解当下体育场地的分类以及其发展现状,有利于大众体育锻炼与社会体育场地矛盾的分析和研究。体育场地是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不仅可以为竞赛表演业提供专业的比赛场地,也可为健身娱乐业提供开展群众活动的场所,该文将社会体育场地分为三类进行研究。
公益性社会体育场地主要由政府出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育场地器材,以城市中全体成员为服务对象,以实施全民健身战略为主要目的的社区体育服务方式,是目前我国城市社区体育服务的基本类型和重要方式。
微利性社区体育服务是相对于不收费的公益性社区体育服务和高收费的营利性社区体育服务而言的,其是以贷款投资、政府贴息、有偿服务、保本微利为主要特征的社区体育服务方式。
因为,除公益性、大众化的体育活动外,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特殊运动爱好的人需要社区提供特殊的体育运动服务。这种服务的对象相对较少,但要求相对较高,参与人的运动水平也较高。微利性社区体育适当收取费用是有必要的,但费用收取的额度应合理、适中,以便有相对固定的人群参与,以维持微利生存。
产业性社区体育服务是指社区提供的满足特定高收入、高消费人群,高层次、个性化体育运动特殊需求的,以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专业化训练和个性化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文化产业性质的体育服务方式。在了解社会体育场地的分类之后,人们应对体育场地的特点、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找到其发展过程中的要点,对研究结果有重要作用。
此类体育场地利用率两极分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地区,其公共体育场地供给一般都比较合理,但有的地方公共体育场地数量已经大于当地居民的实际需求。而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大多都会出现供不应求的问题,因为现有的体育场地较少,出现了现有场地的供给无法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的情况,导致了我国公共体育场地供给低效。
微利性社区体育服务针对的是有一定消费能力和特殊运动爱好的人群,这部分人对运动条件的要求高于目前社区可以提供的公共体育活动条件,因此,社区体育事业应充分考虑到这种需求,尽可能地提供服务。目前,此类场地较少,主要为社区管理,场地项目主要为球类场馆。
经营模式多样,社区直接管理下的人员聘用制经营,也可采用限制运动项目后的招标经营方式,还可用由投资建设体育运动场的投资者与经营者自选运动项目的方式。其中,第三方投资者建设使用的数量最多。
体育场馆运营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一、努力实现大型体育场馆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
随着体制转轨,国家对行政事业型资产管理提出新办法:有条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进行改革,实行经营性管理。根据这一思路并随着我国体育由事业型转变为产业型。而这一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一种关于资产权利的社会分工,目的在于提高资产权利运用的效率。体育局作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长期以来承担着大型体育场馆所有者的职能,各场馆的经营权虽然源于所有权,但法人产权一旦形成,所有者便不能再直接参与产业实体,干预各场馆的活动。目前不少场馆虽已实行产业化运作,但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明晰,难免出现权力的虚置和错位。
“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仍是当今我国大型竞赛体育场馆经营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之一。大型体育场馆在大型赛事结束后,政府要将眼光从赛前的“为赛事本身服务”转向赛后市场运作上来,而这一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具体又体现在大型体育场馆的不同经营管理模式的采用上。
二、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选择模式
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模式的选择,应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要坚定企业化改制的改革方向,选择适合的改革方式,以创造更多更好的综合效益。
1.承包经营管理
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按照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年限,使承包人能根据公共体育场馆的自身条件和体育健身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人按合同书规定,每年向所有者交纳一定的租金,并负责大型体育场馆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维修。而大型的设备更新、维修则仍由所有者投资。
对于承包后的大型体育场馆,要求不能改变其为大众提供体育健身服务的性质,必须保证为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提供场地服务,但对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都要收费,其收费标准应由场馆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在合同书中标明,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对场馆原有职工,承包人有选择是否留用的权力。这种经营管理方式,虽然减轻了所有者的负担,也提高了场馆的使用率,但承包经营者往往会改变大型体育场馆的用途,如用它演马戏、搞大型活动等。
2.租赁经营管理
实行大型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租赁经营方式,是指产权人授权给承租方,将体育场馆有期限地交给承租人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据合同规定对场馆实行自主经营。也可以采取合作的形式,即所有者以场馆资产入股并控股(股权高于50%),租赁经营者(经营公司)投资参股49%,并与所有者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收入除日常支出和负担小型维修外,盈余由所有者与经营者按股份分成。显然,这种经营管理方式,不仅使所有者具有控股的权力,而且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益。既扩大了大型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满足了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要,也提高了职工的待遇和积极性。
3.委托经营管理
这是大型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小的一种经营方式,即场馆所有者,通过一定的方式选派经营者作为大型体育场馆的负责人,代理所有者经营大型体育场馆,所有者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经济发达国家较多地采用这种经营方式管理大型体育场馆。
在经费管理上,经营者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协议,规定全部收入要上交,经营者没有支出经费的权力。所有者不仅核定场馆的年度支出预算,也下达收入预算项目和收入指标,以加强经费预算管理的计划性和约束力。
委托管理方式并不改变大型体育场馆为大众体育健身和运动训练、竞赛提供场地服务的性质,仅是变换了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主体,其结果是把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带进体育场馆的经营活动之中,提高了管理效率,也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委托经营管理是目前大型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较为现实的选择方式,宁波市游泳健身中心的委托管理具有典型意义和一定的代表性。
4.企业化管理模式
不具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条件的大型体育场馆,作为过渡性措施,也应采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式,加强经营管理,尽力提高经济效益。
大型体育场馆实行企业化管理,有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理顺大型体育场馆管理的体制,给予场馆更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今后整体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明确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责任。可采取对原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按规定和程序转换为经营性资产。确定投资方式与投资程序,明确场馆对经营资产处置的权限,对国有资产变更和增值、经营利润和收益、利润如何分配,以及分配方案,都须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程序依法进行财务管 理等措施进行控制。其
三,参照企业法对企业化场馆实行规范化管理。
5.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实际是选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模式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的权利。将企业改组为公司,可达到几个目的:筹集资金;通过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民主管理;理顺政企关系,转换经营机制;降低投资风险。
将大型体育场馆以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造,特别是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彻底的改革模式。虽然目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公司化改造还处于探索阶段,但部分社会投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如长春五环体育馆、成都龙泉阳光体育城等由上市企业或房产公司所建大型体育场馆基本是按此方式进行市场运作的,这可为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向公司治理转化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可借鉴的教训和经验。尽管公司治理模式在许多地方显示了其合理性,反映了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将其应用于大型体育场馆的管理体制改革仍然有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积极的探索。
6.BOT和TOT模式
BOT为建设、运营、转交的英文缩写,即在一定期的经营期内,将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市政设施项目)交由国内或国外承包者建设、经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此项目设施完整地转交给国有部门单位管理经营。这对于解决基础设施瓶颈矛盾、缓解资金紧张,以及加快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BOT模式的运用主要是针对新建大型体育场馆而言。该模式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在大型体育场馆投资上的资金不足,但在操作上仍存在项目投资量大,周期长,有较高的多种风险等问题。
TOT即转让—运营—转让。TOT投资模式是指由政府部门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政府将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后,再将经营权无偿交给原产权所有人的经营方式。对政府来讲,通过TOT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筹集相关建设所需资金,而对于投资者来讲,由于其受让的是已建成且正常运营的项目,建设期的风险完全不用承担。对已建成的大型体育场馆而言,TOT模式对那些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城市来讲,是一种较佳的选择。以合同的方式将现有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权长期转让给竞技项目俱乐部,既可减轻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压力,又可节省场馆维修保养方面的开支,还可保证其用之于体。
当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在拓展投融资渠道过程中,更多的专家和学者提倡采用新型融资方式BOT,以未来经营权作为投资回报,来筹集建设资金,是缓解当前国家投资不足的一种有效补充。
7.星级酒店式经营管理
星级酒店式管理模式是指体育场馆的运营应该像星级酒店一样,运营程序涉及到选址、设施规划、投资结构、后期的商务管理、行销计划、人才资源计划、项目创新,以及公共安全等问题,整个运营程序全是由专业的管理团队来运营的一种管理模式。
星级酒店式经营管理模式并不仅仅指场馆建成后的酒店管理,还包括改变投资结构,通过市场手段多渠道筹资、融资;以项目法人招标等方式,甚至政府以其投资作为股份,吸引社会(国内外)资金融资控股,从而使大型体育场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基本确定了产权多元化方向,扭转了以前场馆建设资金投入单一化的局面。大型体育场馆实行星级酒店式经营管理的优势是:其一,投资结构多元化;其二,满足体育场馆功能的多元化需求,突出“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其三,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其四,有利于把握市场定位,发展项目创新,经营专业化;其五,采用品牌营销策略,并利用品牌延伸产品,拓展市场。大型体育场馆实施星级酒店式经营管理,将真正实现从制度型经营管理向人本型经营管理转变,以财务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向以现代营销为核心经营管理转变。
思四、影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体育场馆经营模式的选择对其经营状况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后大型体育场馆如何根据其自身的特点选择科学的、适宜的经营模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影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经营模式选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体育场馆自身的状况是影响其经营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大型体育场馆自身的状况包括体育场馆的功能、规模,可以开展的运动项目,可供开发的场馆面积和室内面积,配套的淋浴室和更衣室等方面是否完备。
2.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定位与潜在服务对象
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定位对其经营模式的选择也有较大的影响。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定位主要是通过其经营内容来反映,是以竞赛表演业为主要的经营内容,还是以全民健身为主要的经营内容;是以提供健身场所为主,还是以提供体育培训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对体育场馆经营模式的选择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的潜在目标即顾客的选择,对其经营模式也有较大的影响,如体育场馆的目标顾客定位在高收入阶层,那么对其经营模式的选择也有较高的要求。
3.大型体育场馆的地理位置
在国外,体育场馆的地理位置是影响其经营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在我国也不例外。大型体育场馆分布在繁华的市区还是在偏僻的郊区,其经营模式一般都会有所不同,如分布在社区和住宅区附近的体育场馆一般应交由社区自主经营。此外,大型体育场馆所在地附近的配套设施是否完备对其经营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4.大型体育场馆所在城市或地区大众的消费水平
大型体育场馆所在地的大众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是影响体育场馆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对体育场馆的经营模式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大众的消费能力非常有限,体育有效消费需求不足,即使采用先进的经营模式也是徒劳。
今后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经营模式的选择可以根据上述影响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改革目标进行综合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选择适宜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其经营管理的综合效益
社会体育场馆的管理和利用
奥运场馆不只为奥运
奥运场馆的特点是主办方投入巨大,而奥运会时间短、人员相对集中。于是有专家提出了奥运场馆的设计思路:以赛后利用为主,兼顾赛事,降低一次性投入,最大程度降低能耗,考虑多种经营模式
“大家总想修建宏大而昂贵的建筑。对,比赛场地在比赛时爆满,而且门票收入对主办者很重要。但是,我们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能否把比赛场地修建得恰如其分,在赛后仍能使用。”———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今年北京进入了奥运场馆全面建设时期。两三年之后,这些体育场设施将先后在北京亮相,迎接2008年的奥运盛会。但是,16天的奥运之火在北京熄灭之后,如何对这些投入巨资的体育场馆群进行赛后的经营运作和日常管理?这将是政府、场馆业主和所有场馆经营管理者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赛后利用是一个全球性课题
“出租:奥运设施”、“雅典奥运会仅过了半年多一点儿,很多奥运设施就被空置了”、“雅典没有赛后利用计划”、“澳大利亚TELSTRA场馆的商业重组”……这些都是在悉尼和雅典奥运会过去仅几个月就成为报纸和杂志的头条内容。
在前不久举行的“奥运场馆建设运营国际论坛”上,来自国际国内的众多专家都认为,奥运场馆的赛后利用是一个全球性课题。荷兰阿姆斯特丹竞技场顾问公司总经理本·温布瑞克说:“奥运场馆通常只是为了单一的活动而建立,而这些建筑的赛后潜在利用在设计和计划阶段经常被忽略。赛后这些建筑成为了累赘,当地政府不得不每年耗费很多金钱来修缮和维护它们。”
目前北京奥运场馆大都采用了项目法人招标的运营模式。据北京市有关部门估计,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相关投资额将在3000亿元人民币左右,仅五个完成法人招标的场馆项目总投资也逾200余亿元。中标的法人不仅要筹措建设资金,更要在未来几十年的运营期中让效益最大化。赛后利用显然成为投资开始阶段就要考虑的问题。
赛后运营不能赛后才考虑
由于项目前期规划与设计的不足,以及相关人才的缺乏,导致场馆建设未能充分参与城市运营,场馆自给自足能力的匮乏使日后维护和发展的资金捉襟见肘,这是国际上普遍遇到的问题。所以,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舒兆良认为,赛后运营是一个必须与场馆兴建同步运筹的谋略和蓝图。
据介绍,工程投资12.9亿元的上海八万人体育场,是国内赛后利用比较成功的例子。作为上海的标致性建筑之一,该体育场除了建立比较完备的体育设施,还设立了宾馆、娱乐场所、购物商场等其它功能场所。近来上海市又把体育场的地下部分开发成了上海的旅游集散中心,巧妙地利用了它的交通枢纽功能。但由于集散中心这一功能在体育场设计之初并未考虑到,造成了场馆的被动使用,旅游集散中心的舒适度和美观性都打了折扣。
相对而言,天津奥林匹克水上中心前期策划就比较充分。有调查显示,北纬40度以上地区的室内水上场馆经常陷于经营困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60%的成本来自于大量的能耗。于是设计者把该场馆的设计重点放在了节能方面,为日后运营大大降低了成本。
有来自澳大利亚的专家介绍,奥运场馆的特点是主办方投入巨大,但奥运会时间短、人员相对集中,而场馆将在未来长时间成为城市关注和使用的对象。于是有专家提出了奥运场馆的设计的思路:以赛后利用为主,兼顾赛事,降低一次性投入,最大程度降低能耗,考虑多种经营模式。
体育场馆的商业潜力在哪里
当然不用过于悲观,国内国外也有不少案例,经过精心规划,奥运会比赛后场馆依然有潜力带来滚滚财源。
不少专家们认为,主要有3种方法可以增加场馆的商业收入。一是扩展广泛的休闲设施,例如:高级座位、包厢、餐厅、酒吧等,很多欧洲足球俱乐部的新赛场就可以显著提高在比赛日的收入。比如:在阿姆斯特丹Arena体育场举办阿贾克斯足球赛,大约有50%比赛日收入是通过商业对商业的方式得到的,而这些仅占场馆面积不到10%的设施,都是通过VIP和商业人士在高档餐饮、服务和坐席的额外消费中得到的。当然没有一流的场馆设施是不可能做到这点的。
二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场馆建筑本身。场馆通常是没有比赛的日子多于比赛日,在没有比赛的日子可以把场馆变成会议设施,零售、博物馆、康体中心、电影院等。当这些设施可以在比赛或非比赛日得到双重利用的时候,额外的优势和作用就能够显现出来。
三是,能够显著增加场馆收入的方法就是在场馆内开展各种非体育活动,这些活动通常都是非常赚钱的,比如音乐会或公司活动等。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当地必须具备这种活动的广泛市场,而且场馆的设计必须具备举办非体育类活动的功能条件。
所以,经验向人们展示了操作良好的商务管理将成为通向赛后成功的场馆运营之路。而商务管理工作一般在场馆设计选择定案后就开始了。
商业运作因地制宜
从雅典、悉尼、亚特兰大以及其它奥运主办城市经验来看,没有一个最好的程式或捷径可以套用,毕竟每个城市的情况完全不同。所以奥运场馆商业运营必须通过因地制宜的策略和措施来实现。
大多数体育场馆赛后仍然以体育休闲功能为主,而香港体育馆“红馆”则成为了香港主要的文化娱乐活动设施。香港特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助理署长麦建琳介绍,运作了22年的“红馆”虽然是一个多功能场馆,但却是以举行娱乐节目驰名,特别是中文流行音乐会。“红馆”的使用率高达96.7%,在去年举行的187项活动中,有近八成属娱乐性节目,体育性质的活动则只有5项,另有35项属演讲和聚会等其它性质的活动。目前“红馆”的最大支出是员工薪酬及运作开支,而收入来源除主要来自租金外,也包括广告、售卖物品、食物及饮品的特许专营权。“红馆”运营多年来均有盈余,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支出约为3600万港币,收入则有7600万港币,其中近八成的收入来自租金收益。
考察过北京奥运赛场的国外专家也为北京“支招儿”。他们认为,北京超过1400万的人口无疑是一个优势。通过增加奥运体验、餐厅、酒吧以及其它休闲和娱乐设施的方法,将奥运场馆转变成并将其看作是一个旅游景点,奥运场馆就可以成为与故宫、长城、颐和园等景点齐名的北京的顶级旅游胜地,可以获得充足的收入自给自足,甚至盈利。
奥运仅仅是场馆运营的演练
其实奥运场馆建设仅仅是冰山一角!来自体育总局的数据显示,在奥运会、世博会、全运会,还有其它商业体育赛事的巨大拉动作用下,未来10~15年全国的场馆建设将提前到近5年内形成高潮,这对于国际国内的供应商而言都是一个具有诱惑力的大蛋糕。
有关方面负责人透露:“近5年内国内体育场馆总投资规模预计在2000个亿左右!”从目前的经验看,一个场馆的投资平均为一个亿,如果是一个综合体育中心,有游泳池、网球场等设施的,一般造价在七八个亿左右。
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62万多个体育场馆,总面积10亿多平方米,但人均拥有面积不足1平方米,而美国人均场馆面积已经达到16平方米。可见国内体育场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虽然目前场馆建设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和东南沿海一带,但中西部的市场也将很快兴起。
体育场馆的缺口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体育产业的发展,而场馆运营的效率并不尽如人意。奥运等一批场馆的建设一方面将填补这一缺口,另一方面,以场馆运营为标志的体育产业的资源整合和深度经营将获得更大的拓展空间。本报记者罗乔欣
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什么叫公共体育场馆
公共体育场馆应该是由各级体育部门负责经营管理的一种“国有资产”,而不宜视作体育部门中的一级“事业单位”。资产的经济性质是经营,企业化经营是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公共体育场馆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认清其资产性质,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公共体育场馆资产经营机制,盘活公共体育场馆这部分国有资产,使之走出目前所处的困境,是体育场馆改革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基本思路可概括为:转变观念、理顺关系→内联外引、逐步…… 自建国以来,我国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截止1998年底,资金总量达372亿。根据1997年第四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在我国已拥有的615693个场馆中,新建场馆达54万多个,其中属于体育局(原体委)系统的公共体育场馆为14410个[1]。由于公共体育场馆大多数是较大规模的室内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和室外带有看台的体育场,属高规格、高档次体育场馆,因此,公共体育场馆所含投资量在场馆投资总量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可以说,公共体育场馆是我国体育界最大的“资本存量库”。目前,公共体育场馆均掌握在各级体育部门手中,由体育部门代理国家进行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公共体育场馆在经营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大多数场馆实现了由行政型管理向经营型管理的转化,场馆一改过去“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依靠自身的经营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渠道呈多元化,并逐步做到自给自足。在分配关系上,场馆打破了以往的“大锅饭”模式,名场馆拥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权,利用竞争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使公共体育场馆呈现出一定的生机和活力[1]。 但是,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体育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作为我国体育市场的“主战潮——公共体育场馆,其发展的现状较之体育产业发展的要求而言又是滞后的。公共体育场馆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甚至将影响到全民健身计划二期工程的顺利推行[5]。经过研究,笔者认为,没有认清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思想不解放,改革措施缺乏针对性,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本文拟从阐述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入手,对场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深化改革的基本设想,并希望借此为有关决策部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公共体育场馆资产性质分析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或政府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兴建的,以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社会公有体育场和体育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它是实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基础性物质条件。 基于上述公共体育场馆的内涵,我们可以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共体育场馆是政府所有的,即国有的;第二,公共体育场馆以物产的形式存在,并且属中间产品的范畴;第三,从公共体育场馆的功能和作用来看,它是一种生产资料或称之为资本品,即用来生产各类体育服务产品或培养人才,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生产资料;第四,公共体育场馆的实质是基础性物质条件,而不是一级组织或机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公共体育场馆,即公共体育场馆是政府购买的用以生产各类体育服务产品,以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资本品(或生产资料)。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共体育场馆就是一种“国有资产”。资产的经济性质是经营,资产经营的核心目标是效益(或利润)[3],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种“资产”同样要服从这一规定性,把公共体育场馆视作一级“事业单位”的做法就违背其经济性质的。但是,由于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和体育体制,再加上以前我们一直把体育看作是一种“福利性事业”或一个“纯消费部门”等原因,公共体育场馆便成为我国体育部门中的一级“事业单位”,并由各级体育部门及其职能部门代理政府对其进行“管理”,自此,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被严密地遮掩起来了。 其次,从公共体育场馆的产业性质来看,尽管公共体育场馆冠有“公共”的概念,但它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如运动竞赛的观赏、体育健身娱乐的参与、体育培训、场地租赁等)绝大多数都和人们的兴趣爱好、活动目的有关,因而这些体育服务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物品理论,即依据社会产品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可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其中,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私人物品由市场提供,混合物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公共体育场馆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大多数属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准公共物品,那么它就应该由市场来提供,或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4]。所以说,公共体育场馆走向市场,实现企业化经营是有其经济理论基础的,公共体育场馆应纳入狭义的体育产业(体育企业)范围之内加以发展。 2公共体育场馆现存主要问题及原因探析 由于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公共体育场馆的这种资产性质,长期将它当作一种事业单位来加以管理,尽管在改革开放后也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但终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共体育场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公共体育场馆陷入目前的困境。 2.1产权不明,关系不顺 公共体育场馆同体育部门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从目前来看,这个问题处在一种模糊状态之中。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种资产,则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可能:一则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二则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代理经营者。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级事业单位,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一种情况,即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从现实的具体操作来看,二者之间的上述三种关系同时存在,表现在:(1)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的收益权和财产支配权属于体育部门,意味着体育部门是所有者;(2)公共体育场馆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同时,每年仍下拨一定数量的资金到公共体育场馆,由体育部门支配和管理,意味着国家(或政府)是所有者,体育部门是代理经营者;(3)体育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具体事务(如人事、财务等)进行干预,意味着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上级主管单位。结果,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谁也说不清楚。由此可见,造成公共体育场馆产权不明,关系不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清楚地认识和把握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没有把它真正当作一种国有资产来经营。 2.2体制混乱,有“改”无“革” 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体制多达八种。包括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营包干责任制、全额管理、差额管理、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委托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自收自支责任制等等。其中差额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占有较大份额,只是在广州、北京等地出现了极少数场馆采用委托经营责任制和体育场馆的“物业管理”模式[7]。尽管上述多种体制并存是改革的结果,但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有些体制仍然是从计划经济中沿袭下来的陈旧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模式”的色彩;有些体制虽然反映出市场经济的某些特征,但也只能作为场馆改革过程中的过渡形式,要使体育场馆真正走上企业化经营的道路,这些体制仍需深化改革。从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事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体育场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和半企业化经营”至今,已历时17年之久,为什么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却无实质性进展呢?关键在于我们没有从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而是一直把公共体育场馆视为“事业单位”,其改革大多按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改革的模式进行套转,从而使改革缺乏针对性,自然是“改”而无“革”。 2.3观念错位,职能不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的职能到底是什么?要回答此问题,首先应该分析公共体育场馆的性质。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国有资产,那么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经营,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级事业单位,那么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服务。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肩负产业经营、为训练竞赛服务和向社会开放三重任务,同时履行经营和服务双重职能。并且,政府和体育部门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必须把服务(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由此可看出,在观念上我们仍然把公共体育场馆当作事业单位,将其服务职能凌驾于经营职能之上。同时,在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行过程中,着重强调“管理”的作用,强调经营为管理服务。其实,这种观念也是违背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种国有资产,它的首要职能就是经营,一切管理活动都应该为经营服务,只有经营好了,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如果一味地强调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职能,势必造成公共体育场馆在资产消耗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资金注入,结果只能维持在低资产水平下运行。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的场地条件差、设备老化、技术装备水平低等现象,就是过分强调服务职能的观念和做法直接造成的。 2.4经营不活,管理不善 当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经营不活、管理不善的现象,具体表现为:(1)资产水平较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2)经营条件有限,市场开发无力;(3)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方式落后;(4)内部机制运转不灵,管理效率上不去;(5)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创新不足,潜力不大。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1)运用管理“单位”或“部门”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来管理国有资产,方法不对路;(2)公共体育场馆由于职能不清导致任务过多、过杂、过重,面对多重压力而忙于应付;(3)公共体育场馆的手脚被缚,难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职能[5]。说到底,还是对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认识不清的问题。 3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基本设想 3.1总体思路 公共体育场馆可参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和具体办法,分类别进行改革,具体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转变观念、理顺关系;第二步,内联外引,逐步脱钩;第三步,自主经营,快速发展。 3.2措施和步骤 3.2.1转变观念,理顺关系首先,政府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树立以下新型的资产观念:(1)公共体育场馆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政府是这部分资产的所有者,并拥有收益权、占有权和支配权;(2)作为公共体育场馆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代理经营者,体育部门不是最佳选择对象,也不是惟一的选择对象;(3)公共体育场馆存在资产闲置或资产流失问题,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政府应该承担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风险;(4)公共体育场馆与体育部门分离,既不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更不会影响“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其次,各级体育部门要转变观念。(1)承认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还公共体育场馆的本来面目,并将其所有权返还给政府;(2)公共体育场馆不是自己的下级事业单位,也不是自己的后勤服务部门,更不是一块“肥肉”,脱离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的直接管理关系等于扔掉一个沉重的包袱;(3)没有了公共体育场馆的占有权,并不影响各体育部门体育事业目标的实现。 再次,公共体育场馆部门自身要转变观念。(1)既不依靠政府,也不依靠体育部门,到市场上去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前景更为广阔[6];(2)自身的实质是资产,经营才是主要职能,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是首要任务;(3)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职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是最高经营目标。 转变观念的实质是还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的本来面目。同时,观念的转变也是理顺场馆关系的前提条件。改革后,政府、体育部门和公共体育场馆三得之间的关系是:政府是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有权委托某一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或控股经营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各级体育部门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只存在业务上的往来;体育场馆以合适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充分履行自身的经营职能,完成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重任。 3.2.2内联外引、逐步脱钩内联,是指体育部门内部的资产联合,如场馆联合、场馆与职业俱乐部联合、场馆与体育企业联合等,其实质是资产重组。外引,是指通过引入体育部门以外的资金对场馆进行改革,包括引进企业资金,引进其他经营组织资金和引进外资。逐步脱钩是指公共体育场馆逐步从各级体育部门的隶属关系中分离出来,以一定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公共体育场馆与体育部门脱钩应结合场馆的实际情况,将场馆进行资产级别划分后逐步进行。 (1)公共体育场馆资产级别划分。第一级别:特大型、大型体育中心和部分新建的质量好、资本含量高、技术装备水平高,设备状况好、配套设施完善、地理位置好的综合性体育中心。第二级别:修建年限较长,设施条件较差的中、小型体育中心和规格较高的单独设置的大型多功能化体育场馆。第三级别:其他中、小型体育场馆。 (2)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措施。第一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宜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进行资产重组,即此类场馆可兼并对自己经营有利的其他低级别的场馆,也可合并同等级别的场馆。改造后的公共体育场馆与其他企业一样受《公司法》规范,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参与市场竞争,以法人资格承担责任[2]。第二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可考虑实行股份合作制或通过拍卖或股权转让改造成民营企业或被其他非国有企业所兼并。同时,还可考虑引进外资进行改造[2]。第三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可租赁给私人或法人机构经营,或实行“委托经营责任制”委托给体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经营。 3.2.3自主经营、快速发展经过改革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充分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各主体应构建资产经营机制、经营决策机制、利益激励机制、预算约束机制和内外协调机制,自主经营、快速发展,在市场中充分履行其经营职能,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4公共体育场馆改革后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国家每年按原计划下拨和增拨至各体育部门属公共体育场馆部分的资金,用以设立“运动训练、竞赛专项基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基金”和“公益性群众体育活动专项基金”。由体育部门统一管理和支配,确保“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场馆费用开支。 (2)体育部门与改革后的公共体育场馆之间的所有业务往来均按市场行为操作,即场馆使用按有偿付费方式进行,从各专项基金中列支。 (3)体育部门原有的不对外开放的专用竞赛、训练场馆仍保留在体育部门,用以服务于“奥运争光计划”的需要。 (4)改革后,体育事业(体育场馆部分)的公益性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是公益性的直接实现形式。公共体育场馆尽管是市场化模式运作,但它仍需通过公益性(社会效益)来吸引体育消费者,提高市场占有率。以社会效益促进经济效益,并通过经济效益提升社会效益的层次,实现双效互动和良性循环,这是公益性实现的间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