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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以往农村的房屋补偿都只给农户补偿房屋部分,宅基地部分是不补偿的,因为农户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是现在将实行双向补偿,农户既可以得到房屋补偿,也能得到宅基地拆迁补偿,其中包括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其他财产,例如果园、菜园、水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的拆迁赔偿方法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4月8日 阅读次数:614
襄政办发〔2013〕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 行)
为了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打造中国新城镇新农村典范县,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根据襄垣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全面做好城镇化建设
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
《襄垣县县城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标准
民用房屋价值构成:房屋现值+附着物价值+土地补偿费。
(一)房屋现值房屋现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区位修正系数+装饰装修补偿费。详见房屋重置价格表、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表、区位修正系数
表、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二)附着物价值附着物价值参照《长治市市政道路工程拆迁附着物补偿指导价》及《长治市市政道路工程树木补偿指导价》等文件,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三)土地补偿费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补偿标准按每平米20-30元补偿)。
二、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就近分类、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1.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2.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3. 补偿对象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4.
补偿范围是指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 5.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合法批复手续认定。 6.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和计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准,无证的由镇、村两级机构确认。 7.
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8.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县政府组织监察、国土、住建、国资委、房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9.
被拆迁房屋只有自行交易合同,但未办理法定过户手续的,须按照规定补办过户手续,无争议有协议并收回房屋证件或宅基地使用证的,可视为过户,按本方案拆迁
补偿标准执行。 10. 被拆迁房屋有产权纠纷,在拆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的,暂不列入拆迁范围。 11.
发布拆迁公告后不得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活动,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2.
产权证明确为商业用房的按产权面积予以确认。拆迁范围内临街户已形成租赁或经营事实的房屋,按照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确定的性质,按规定进行补偿。有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给予经营补偿。 13.
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非住宅房屋,经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且具有相关手续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 14.
农村窑洞分为石窑、砖窑、土窑三种,按照重置成本补偿。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程序
1. 前期准备阶段制定评估计划,选派专业人员进驻,并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收集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2. 现场调查、摸底阶段根据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 对评估范围的对象进行摸底和面积测绘,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相关人员对每户情况介绍;(2)对每户房屋所有权证及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比对;(3)对每户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资料收
集和记录;(4)对每户影象资料进行采集;(5)对每户绘制房屋平面图;(6)对每户的摸底勘验表由户主、拆迁办公室人员、村镇代表签字认可。
3. 整理资料、公示阶段对摸底勘验表逐户整理并汇总后,在各村镇进行公示,由每户之间相互质证并补充。
4.
评估汇总阶段经公示后对无异议的摸底勘验表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和估算,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1)被拆迁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5
日。被拆迁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县拆迁办公室出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县拆迁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拆
迁房屋所有人送达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2)县拆迁办公室送达被拆迁人评估报告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3)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
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4)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
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山西省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5)山西省估价师协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山西省估价师协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
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6)
因房屋拆迁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7)在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被拆迁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房屋面积计算标准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
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间、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
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
部位,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5)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的
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地下室、半地下室
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7)有柱(不含独立柱、单排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
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
相通的,伸缩缝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
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不计算房屋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
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靳脚、台阶、无柱雨篷等。(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建筑物内的
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6)骑楼、骑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7)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8)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线、支线。(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伸缩缝。
4. 下列建筑物一律不评估补偿面积(1)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盖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2)其他违章建筑物。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印发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草房。每平方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2800元。
4、楼房(两层以上)。每平方3300元。
二、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三、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四、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