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孩子今年十岁,在体育课上把胳膊摔断了,学校有责任吗?
- 2、在学校上体育课被别的学生意外撞伤该谁负责任?
- 3、小学生上体育课,摔倒导致膝盖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 4、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体育老师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吗?
- 5、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致使骨折,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 6、学生在体育课上摔伤教师有责任吗?
孩子今年十岁,在体育课上把胳膊摔断了,学校有责任吗?
我个人认为,对于10岁的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把胳膊摔断了,这种情况来说,正常来讲学校如果没有管理上的安全漏洞的话的话,是不需要担责任的,如果学校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或者是对学生没有进行有效的防护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受伤和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才有责任
体育课是每个学生都会上的,如果是因为校方管理上的失误,或者是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者是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摔断胳膊的,那么学校就会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学校担不担责任,这需要权威部门的调查才行。
如果可以确定学生的受伤是跟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校方的责任是逃脱不掉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10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能力行为人的,在学校期间受伤学校理应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不是自己教育或者管理上的失望是不承担责任的。
体育老师没有安全提醒讲解,那么学校也是有责任的
如果学生在上体育课的过程当中,体育老师并未进行安全提示或者是运动方法的演练,而只是进行了简单的集合和训练,并未提醒学生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那就代表了体育教师没有做到自己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那么如果在上体育课的时候有学生出现了受伤的情况,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的,因为学校并没有做到安全提醒义务。
各位看官,你认为如果学生在上体育课的过程中导致人身伤害,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可以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学校上体育课被别的学生意外撞伤该谁负责任?
不一定,学校只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孩子在上体育课时受伤,如果所做项目是国家规定的教学项目,如果用于体育教学的器材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如果授课教师在教学中按教程规定尽到了相关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不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如果学校在以上环节中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你方找不到校方的教学设施不符合规定、教师在上课时没有尽到照顾保护义务的证据的,不可能要求学校全部赔偿,看情形,学校能承担的赔偿比例或许还有协商余地,能协商再多要点就算了,而且认为百分之五十已经不错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小学生上体育课,摔倒导致膝盖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学校有责任,原因是孩子送进学校,就等于父母的监护权转移到学校,学校没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具体学校应负担多少医药费,最好找律师咨询,和学校沟通协商解决。
学生都是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负责任,保险付的,余下的学校都应该担负大部分,伤者付个600元就可以了。学校要出个2000左右。
上体育课注意:
跳远时,必须严格按老师的指导助跑、起跳。起跳前前脚要踏中木制的起跳板,起跳后要落入沙坑之中。这不仅是跳远训练的技术要领,也是保护身体安全的必要措施。
短跑等项目要按照规定的跑道进行,不能串跑道。这不仅仅是竞赛的要求,也是安全的保障。特别是快到终点冲刺时,更要遵守规则,因为这时人身体的冲力很大,精力又集中在竞技之中,思想上毫无戒备,一旦相互绊倒,就可能严重受伤。
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体育老师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吗?
小学生在上体育课的时候难免会遭受到一些磕磕绊绊,这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说他在上体育课的时候受了一个非常严重的伤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你就应该去找到主要的负责人,那就是体育老师了。
因为大家都非常清楚的是,如果说在课堂之中学生发生了一些非常不好的事情的话,那么第一的指责人,那么就是体育老师。体育老师在教孩子进行一些相应的体育锻炼的时候,应该告诉孩子的哪些动作是正确的,哪些动作是错误的,如果没有对孩子进行及时的告知而产生相应的受伤的话,这样也是让人感觉到是非常不负责的事情。
同样作为体育老师的,也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去教育孩子的一个体育的锻炼,而对于小学生应该给予一个稍微宽松的方式。因为大家都非常明白的是,小孩子他身体还是处在一个成长的过程之中,如果说在这个时候对他们进行一个严厉的苛责的话,那么所造成的影响也是非常不好的。同时他们的皮肤也是非常的娇嫩的,如果做一些高难度的动作的话也是一个危险的事情的。
同时,体育老师还应该在教课的过程之中告诉孩子应该去保护自身。不要受到相应的损伤,这样的话让孩子在行动和自己的认知范围之内都能够理解的话,他们就会去减少这种受伤情况的发生。而我们同样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小孩子他们进行锻炼的过程之中,或多或少会进行以及一些磕磕绊绊。而对于这样的行为,对于体育老师的责任也不是非常之大的。体育老师只是做到一个指导的作用,而不是说非要去保护这个孩子,不让孩子受到一点伤害,这样对于体育老师来说也是太不公平了,因为每一节体育课的孩子也是非常之多的。
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致使骨折,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致使骨折,学校应承担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在体育课上摔伤教师有责任吗?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首先要注意,体育课上教师是否组织了充分的准备活动;场地设施是否完好,无造成学生伤害的隐患;第三是在学生摔倒受伤后,教师是否及时作了检查处理和亲情关爱,如果按照上述理论上来说,教师都做到了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在体育课上受伤,就受伤的原因是什么:学校的体育设施有没有问题,教师的讲解和保护有没有到位。学校如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完全正常授课操作,发生意外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学校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教师是否需要负责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华律网—学生体育课受伤体育老师要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