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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体育设施(甘肃省村级体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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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村建设示范村创建3类23项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政策查询显示;甘肃省乡村建设示范村创建3类23项内容具体包括:(①公共基础设施方面: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物流、燃气、洗澡、取暖、改厕、保洁、绿化、管护;②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基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培训就业、综合服务;③乡村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宣传引导、纠纷调解、权益维护、安全保障、村民自治)。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体育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本部门或本行业的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扶植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体育教育和体育科研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促进本省体育事业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各级体育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各自的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社会化。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要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第九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并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以提高职工体质和健康水平。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重视职工体育工作和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发挥所属场馆的作用,倡导和推广适合职工工作特点的健身方法和锻炼项目。

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体育活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挖掘、整理具有本省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生每天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扶植和发展传统体育项目。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竞赛。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教学需要和有关规定选配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学校体育设施标准,配置场地、器材和设备。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它用。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各自的优势,发展竞技体育项目。鼓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组建高水平运动队。要围绕省内外重大体育竞赛进行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第二十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科学、公平、择优的体育人才选拔制度,选拔和组建代表本省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业余体育训练,合理设置训练项目,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二条 计划、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工作,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予以优待。第二十三条 省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家和省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二十四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协会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 体育竞赛的省纪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第五章 保障条件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体育事业经费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逐年有所增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体育活动的经费要给予必要的保证。

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体育项目是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的,以及本省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包括:

(一)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体育竞赛、健身、表演、娱乐;

(三)体育旅游、广告、康复、咨询、技术信息、中介服务;

(四)体育技术培训、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五)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第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管理。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全省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

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各行业、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体育经营项目,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投资开发体育经营实体,培育、扩大体育经营活动市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促进和引导体育消费。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其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有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名称、徽标、吉祥物,应当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举办全国性、全省性,跨省、市、州(地区)和涉外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以及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向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组织实施方案、协议书、合同副本以及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情况简介。

前款体育经营活动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竞赛活动名称、内容,因故变更的须报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涉外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经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当凭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从事体育培训、技术指导和应急救护的人员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应当经国家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和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体育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体育经纪活动。建立体育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者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体育经营者除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经营者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第十六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体育活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得以体育的名义招摇撞骗,损害消费者利益。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等,其收支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捐赠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活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全民健身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适宜青少年、职工、农民、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的健身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体育特长班,发展传统体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体育指导站(室)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体育健身骨干队伍,组织开展适合当地居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建设体育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体育设施、器材,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体质健康监测,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操、单项体育比赛、运动会等体育活动。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健身活动,体育健身场馆应当为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免费开放并提供方便。第十五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鼓励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武术、龙舟、赛马、腰鼓、太平鼓、自行车、健身秧歌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重发掘和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和老年人运动会等体育比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省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每四年组织一次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学生运动会。市(州)、县(市、区)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本市(州)、县(市、区)中学生运动会。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综合性运动会。

  • 评论列表:
  •  笙沉王囚
     发布于 2022-08-20 18:13:39  回复该评论
  • 门应当积极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工作,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予以优待。第二十三条 省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家和省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
  •  颜于里赴
     发布于 2022-08-20 12:55:04  回复该评论
  • 、单项体育比赛、运动会等体育活动。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健身活动,体育健身场馆应当为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免费开放并提供方便。第十五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鼓励发展民族
  •  酒奴揽月
     发布于 2022-08-20 15:42:03  回复该评论
  • 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体育教育和体育科研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促进本省体育事业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各级体育社会团体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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