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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摔伤(体育竞赛摔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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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崴录节目导致右脚踝骨折,情况严重宣布停工,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天灾人祸最是无情,不知道大家还记得一年前高以翔的故事吗?

一个健康、壮实的年轻人,最后因为一档体育竞技节目葬送了生命,更可恨的是事情发生后最宝贵的黄金时间被浪费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无法挽回了。

这件事情曝出后,每一个人都是不敢相信的样子,高以翔的父母和女友又该如何面对,本来他们已经快要结婚了,如今却要天各一方,永远的见不上面。

高以翔昔日的朋友都以不可思议的口吻描述着这件事,可是再惋惜,再不可思议,他已经去到另外一个世界,无论我们说什么都不会再回来了。

这件事不仅是血的教训,更是让所有人重视起来身体健康,尤其是这些危险动作,明星有些时候为了节目效果或者是人气,做一些很危险或者是博眼球的动作。

但是世事无常,一件又一件意外的发生让我们如何再安心的做事,而且现场的医护设备以及专业人士的待命,又或者是自身的急救措施其实我们都是缺失的。

就在12月10日,演员胡宇崴在社交平台晒出了自己受伤就医的照片,从照片来看,胡宇崴的情况不容乐观,伤口处是在右脚的脚踝处。

取下冰袋后可以看到凸起的骨头有多醒目,从X光片中也可以看出伤势非常严重,医生给出的诊断是右脚脚踝骨折,并且建议他休息6到8周。

随后胡宇崴还喊话一同录制节目的小伙伴"我一定会好起来的,相信我!"虽然最不愿意看到有人受伤,但是胡宇崴坚强的样子让人看起来实在是心疼。

对于90后,胡宇崴就是童年回忆,他出演的好多部作品都非常的经典,像《公主小妹》《终极三国》《真爱趁现在》《兰陵王》《终极一家》等等都是非常好评的作品。

可以说胡宇崴是多少少女的梦中情人,虽然近几年他出现的频率不高了,但是丝毫不影响他在观众心中的重要地位,就像曾经的明道一样!

受伤事件曝光后,胡宇崴已经安全到家,现在他的任务就是好好养伤,保重好身体才是给粉丝最好的安慰,说起受伤,这档节目已经陆陆续续有很多受伤的明星了。

《全明星运动会》是一个什么类型的节目呢?就是邀请一部分演员明星来到这个节目里突破自己,完成不同类型的运动项目,论规则可是非常严格的。

像之前就有一位叫杨奇煜的明星因为受伤被迫离开比赛,当时他的诊断结果就是左侧韧带撕裂和前十字韧带断裂,虽然如今已恢复的很好,可是医生并不建议他做剧烈运动。

还有就是明星邱宇辰,在比赛前2天,邱宇辰就因为不小心踩到瓶子从而扭伤脚踝,不仅如此他还晒出自己脚包纱布的照片,也是满满的心疼了。

其实每一个参赛嘉宾都不容易,像陈小纭带给观众精彩的艺术体操表演,夺目的背后付出的都是数不尽的汗水和泪水。

有一次,陈小纭在训练中突然坐到了地上,表情也非常痛苦,旁边的工作人员关心到,原来常年的舞蹈生涯让陈小纭的脚上已经有了很多老茧,如今老茧破了,触目惊心的口子看的就害怕。

可是整理好情绪后陈小纭又用笑脸迎接训练,要说不累不想放弃都是假的,但就是一股信念,一股韧劲让他们一个个坚持到现在,一个个在赛场上不言弃。

我想这个节目想带给观众的就是这种精神,同样也希望这种精神带给屏幕前的我们,不过做这些事情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保重好自己的身体。

无论是胡宇崴还是邱宇辰,又或是杨奇煜等人,保重身体安全和健康是最基本的基本,也是重中之重,每个人的生命其实都是脆弱的,还有什么理由不去珍惜。

这类型事件发生的有不少,高以翔是我们最不想看到的例子,也希望他能给所有人一个警示,更希望录制节目时,导演组以及道具组能给艺人一个可靠绝对安全的环境。

那么对于艺人屡次在节目中受伤这件事你怎么看,可以在评论区说出你的想法哦!

如果学生在学校打篮球受伤了,学校是否有责任?

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的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不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就是说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的情况,就视为已经尽到了职责。

扩展资料:

学校应当履行的这些相应职责是什么呢?

我国曾经出台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要求学校教师在体育课教学、活动及训练前,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需要对学生和家长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等等。校方按照暂行办法实施,就可以认定已经尽到了相应职责。

请参考采纳。

篮球比赛中意外受伤责任人要不要赔偿?

适当的体育运动,对人的身心健康有益。不过,诸如打篮球等较为激烈的竞技运动中,受伤是难以避免的。事实上,原本的“球友”因为赔偿问题“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也都屡见不鲜。

那么,受伤的一方能否向行为人要求赔偿?可能还涉及哪些主体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以往判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已经明确,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原则上不由行为人分担损失。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予以适当补偿。

此外,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赛事主办方、学校等相关主体,如果没有尽到自身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无特殊情形

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王兵与刘强等多人在河南许昌某中学篮球场相约踢足球。刘强在防守过程中,与王兵发生冲撞,导致其受伤。后经鉴定,王兵构成十级伤残。他认为,刘强在防守中将自己碰倒,导致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后因协商无果,诉诸法庭。王兵要求刘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多元。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体育竞技活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经常参加体育竞技活动,对该活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应当是有预见和认知的,因此刘强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等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依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刘强赔偿王兵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218.39元。

一审判决后,刘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确认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也有类似案件中,法院判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不分担损失。

2017年2月,李正与周南峰在打篮球时发生冲撞,导致李正摔伤骨折。随后,李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此案时认为,竞技体育运动中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损害后果除行为人主观故意所致以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因为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即“同意风险自担”。因而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对其引起损害的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院认为,公平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特殊情形,比如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人分担损失;意外情况下造成的损害;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的活动中受到损害。

适用公平原则的意外伤害应限制在极少数意外伤害事件中,不应将对调整极少数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公平原则适用于日常体育活动的风险负担。

行为人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否则对抗性体育运动的参赛者将人人自危,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李正随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北京市高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再审申请。

事实上,最高法民一庭就此类案件的审判也给出了意见。在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四)侵权责任篇中指出,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者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结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学校、赛事主办方等应尽到

自身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是在学校的未成年人,或者参加了竞技类的比赛活动,学校、赛事主办方等主体若未尽到自身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2015年5月,李红梅和杨怡都参加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举办的一场羽毛球赛。混双比赛中,李红梅与杨怡在争抢一个球的过程中,被杨怡击中左眼受伤。后经鉴定,李红梅构成十级伤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杨怡与李红梅之间,应属于体育比赛中的合理碰撞,杨怡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赛事秩序册的第10条第5项中明确规定,运动员报名参赛前,须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与组委会签订免责协议,方可参加比赛,李红梅未按照比赛秩序册上的该规定购买相关的意外险,与组委会也没有签订免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作为该项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对运动员的人身应尽到保障义务,未尽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原告没有购买保险参赛,比赛的主办承办方未尽到相应的监督审查保障义务。应由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一同学在篮球赛中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和轻微脑震荡,根据具体的损伤情况,应采取哪些急救措施?

1、骨折:保持呼吸通畅,注意保暖;若出血,应止血、包扎伤口、伤肢固定。固定时,夹板要用绷带缠住或用软纸包上,长度和宽度要与骨折肢体相称、松紧度要合适、牢靠。如没有夹板,可将伤肢固定在自己的躯干或健肢上,及时护送医院检查和治疗。

2、脑震荡:立即让患者平卧,头部冷敷,保持呼吸通畅,不要随意搬动避免头部震动,若出现休克,应先进行抗休克处理,即按压人中穴、百会穴,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或心脏胸外按摩;若有昏迷,即指压人中、内关、合谷穴;若呼吸发生障碍,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上述处理后,出现反复昏迷或耳鼻口出血,两瞳孔放大,又不对称时,表示病情严重,应立即护送医院治疗。在运送途中,要让患者平卧,头部固定,避免颠簸。

扩展资料

在脑震荡诊断之后:要注意观察患者的病情,不能单纯因脑震荡诊断就掉以轻心。如果情况允许,患者可以在一两天之内,短时间的留院观察。

在这个过程中,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观察患者的意识、瞳孔、生命体征和神经系统体征的变化。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复查头颅CT,了解有没有迟发性的颅内的挫伤和血肿的出现。

通常情况下,脚部骨折是不能肢体运动的。但是专家指出:骨折患者如果不适当的肢体练习会导致腿部骨头生长慢严重会有久不愈的情况出现。所以骨折患者在前期的时候尽量用拐杖活动。到中期阶段就要有意的练习腿部活动了。

学生在学校参加运动会受伤了学校承担责任吗?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法》则明确,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条文的规定体现了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原则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加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原则)

注意事项:

比赛期间,学生不得进入安全警示范围,不得在跑道上逗留或横穿跑道,不得站在赛区内影响比赛,危及安全。

班主任要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凡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不适合参加剧烈运动之疾病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比赛。参赛学生要有家长同意的回执条。

各班应在划定区域观看比赛,举止文明,并保持观看区的清洁卫生。爱护校园内的一草一木,不留下任何废弃物。

打球时误伤事件法律上如何界定???

发个转载的文章,供参考。

一场篮球赛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思考

作者:吴凰行 元春华 发布时间:2008-03-14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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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原告王某因高考结束,在家无事,即到母校崇仁二中欲碰同学打篮球。当原告王某赶到学校球场时,被告姜某与原告的同学周某、吴某、付某、乐某等九人已自发组织正在进行篮球比赛。被告与吴某、乐某三人为一组,原告与周某、付某为一组,双方进行对抗赛,未设裁判员。在打球过程中双方进行激烈的争夺,原告在对抗中手曾碰到被告的脸,被告在随后的防守中也二次冲撞了原告,双方引起了争执被同学劝解。在最后一个关键球时,原告王某接到队友的传球后,从左侧运球至栏下跳起突破上篮,被告姜某见状即从右侧上前跳起封盖,双方发生身体碰撞,原告身体失去重心,摔倒在栏杆旁侧。

原告受伤后在江西省崇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尺、挠骨骨折,并经评定为伤残八级。双方曾因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崇仁县巴山公安分局调处未果。经核定原告医疗费11173.7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护理费392.56元、交通费3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元、营养费170元、残疾赔偿金51718.32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经济损失69171.58元。另查,原告王某,于1989年12月24日出生,巴山镇城镇居民,高考后即被西北政法学院录取。其父系下岗工人,母亲无工作,属城镇低保对象,家庭生活困难。

【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有无过错,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在比赛中打球很凶,有多次犯规行为等,被告造成原告伤害存在过错,属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蓝球比赛要求队员勇猛直前,原告受伤自己无过错属意外事件,不构成侵权,原告诉请没有法律根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蓝球比赛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这种对抗性必然存在冲撞、抢夺、进攻、封盖的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按常识应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蓝球对抗赛中因进攻防守运动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被告之间出现相互碰撞等引发的受伤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对此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原告苛求被告在对抗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不符合蓝球比赛本身的特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观上有报复伤害原告的故意,且被告的防守动作是否犯规未设裁判员居中裁判,故原告受伤虽由被告引起,但被告不应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且其法定代理人为下岗工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困难。被告为人民教师,成年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原告受伤的人身利益大于被告财产利益,原告损害后果亦较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综上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分担原告合法经济损失的50%为宜。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由被告姜某分担原告王某经济损失69171.58元的50%计人民币34585.79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各自均坚持一审中的意见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打蓝球发生身体碰撞,而使王某摔伤致残,为此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虽然姜某对王某的摔伤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酌情对王某给予经济补偿。但原审法院按划分比例判决补偿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变更由姜某补偿王某经济损失16000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已自行履行。

【评析】

自发组织蓝球、足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竞技运动引发伤害案件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司法实务中对这类特殊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样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因认识差异,导致各地法院的处理也不一致,有的法院按致害人有过错属侵权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处理(本案中即为原告所持观点);有的法院则按致害人无过错,以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理论损害后果自担而驳回受害人诉讼请求处理(本案中即为被告所持观点),这种作法在大多数法院中较为普遍。本案一、二审法院既未采纳原告意见,也未采纳被告意见,根据个案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适用公平原则由致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处理。本案判决后当事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纠纷案结事了,在当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思考】

对有具体的组织者组织进行的蓝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运动中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在实践中由组织者或由投保了保险的保险部门承担损失的认识当无疑议,一般也不会产生纠纷。所要探讨的是,自发组织的蓝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运动中引发的参与者伤害事故由谁负责,实践中却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持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观点的人认为,致害人在运动中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害应瑾慎尽到注意义务,应尽到而没有尽到的或者致害人属犯规行为致伤他人的,致害人的行为即存在过失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致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参加体育运动受损的受害人应对损害后果自担。激烈的蓝球、足球等体育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按照通常的知识,这种运动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活动,冲撞、抢夺、扑救、冲击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参加体育运动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自愿承担危险也称为自愿承担损害或者称为受害人同意,含义是受害人承诺或者自愿承担损害的具体内容,致害人据此可免责的事由。其中又可分为明示的危险承担和默示的危险承担,默示的危险承担是指当事人虽未明确表示但完全了解对方的行为可能导致其自身受到伤害的危险,但仍自愿选择该种行为,显示当事人有接受该危险的意愿的情形。对于自发组织自愿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即属此类,其在运动中非主观故意致他人伤害的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属侵权行为。再者,开展体育运动的宗旨是通过体育活动强化锻炼,增强国民身体素质,培养拼搏精神,如果在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就一定要追究无过错人的责任,导致更多的人害怕承担意外伤害责任,而不敢参加体育活动,这就从根本上损害社会、民族利益,也有悖运动竞技初衷。

笔者认为,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四个方面: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后果)。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自发组织参加体育竞技运动中造成运动员的伤害,正如上文所述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要求运动员在对抗性运动过程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显属苛刻,不符合这类比赛本身的特点,也会使这类比赛失去意义,不利于社会积极鼓励参与体育活动,增强国民体质宗旨实现。由于这类运动群体性、对抗性、人身危险性本身的特点,只要不是运动员的故意行为,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一般情况下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即便被判犯规依体育竞赛规则也仅属受竞赛处罚的范畴,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发生这类事件,不应认定为侵权无疑是正确的,笔者对此持相同观点。但笔者认为当发生此类案件,具体情况仍应作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当受害人损害程度不重或受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足够的承受能力时原则上应由受害人损害自担为宜。特殊情况下,当受害人损害较重且不具备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时,如一味不考虑个案情况,具体问题不作具体分析,以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的原则,千案一面地判决由受害人损害自担而使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失衡时,片面强调所谓的社会利益更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足取。

本案即为此例,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发生事故后,一方面致害人被告系人民教师,经济收入稳定,经济状况较好。另一方面受害人原告已伤残,系未成年人,学生,家庭为城镇低保户,已被大学录取即将入学的较高费用尚需四处筹借,家庭本来经济状况就差,突遭此变故,原告已伤残今后其生活、婚姻、就业受影响暂不讲,就眼前较大医疗费等经济支出就使原告家庭雪上加霜,十年寒窗苦读的原告上大学的理想也可能将从此成为梦想。如无视这些个案情况,简单地判决由受害人自担损失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仅当事人不能理解,案结事不了,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样的判决也被社会不能接受,又何谈社会利益。本案一二审法院正是考虑了这一点,突破传统做法,根据公平原则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出由致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处理。其理论根据是体育竞技运动中的伤害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确定公平责任有法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体育竞技运动中的伤害事故,致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可能性。但应当强调的是司法实务中最终是否实际确定适用公平归责原则由当事人来分担损害,笔者认为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出发,应当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既不能过于简单化搞一刀切一律判决由受害人自担损害,也不能过于绝对化动不动就判令由致害人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

具体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这类体育竞技运动本身的特点进行综合考量,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当同时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决定着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在体育竞技运动伤害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损失,损害程度应当达到相当的程度。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在体育竞技运动伤害案件中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二者并重,既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同时在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时,是考虑其对财产损失的承受能力大小。以上两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不可偏废,通过上述综合考量以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失衡作为价值判断来决定取舍,当受害人损害较轻,或受害人损害虽较重但自身经济能力能够承受时,考虑体育运动的特殊性一般按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原则由受害人自担损失。当受害人损害较重,其自身经济能力不能足够承受,而加害人经济负担能力又较好,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必须对受害人损失予以补救时,可作出适用公平原则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 评论列表:
  •  晴枙殊姿
     发布于 2022-09-15 10:01:02  回复该评论
  • 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害应瑾慎尽到注意义务,应尽到而没有尽到的或者致害人属犯规行为致伤他人的,致害人的行为即存在过失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不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致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参加体育运动受损的受害人应对损害后果自担。激烈的蓝球、足球等体育运动具有群
  •  青迟饮舟
     发布于 2022-09-15 11:10:27  回复该评论
  • 到瓶子从而扭伤脚踝,不仅如此他还晒出自己脚包纱布的照片,也是满满的心疼了。其实每一个参赛嘉宾都不容易,像陈小纭带给观众精彩的艺术体操表演,夺目的背后付出的都是数不尽的汗水和泪水。有一次,陈小纭在训练中突然坐到了
  •  纵遇诤友
     发布于 2022-09-15 10:17:14  回复该评论
  • 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经常参加体育竞技活动,对该活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应当是有预见和认知的,因此刘强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  怎忘杞胭
     发布于 2022-09-15 08:13:24  回复该评论
  • 障碍,立即进行人工呼吸。上述处理后,出现反复昏迷或耳鼻口出血,两瞳孔放大,又不对称时,表示病情严重,应立即护送医院治疗。在运送途中,要让患者平卧,头部固定,避免颠簸。扩展资料在脑震荡诊断之后:要注意观察
  •  晴枙淤浪
     发布于 2022-09-15 13:41:29  回复该评论
  • 压、心脏病及其他不适合参加剧烈运动之疾病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比赛。参赛学生要有家长同意的回执条。各班应在划定区域观看比赛,举止文明,并保持观看区的清洁卫生。爱护校园内的一草一木,不留下任何废弃物。打球时误伤事件法律上如何界定???发个转载的文章,供参考。一场篮球赛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思考作者: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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