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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策略都有什么呢?
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环境的优化,供给主体单一的问题亟须得到妥善解决。为此,要不断强化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水平,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要搭建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供给的新局面。政府部门肩负起乡村公共体育建设的主要职责,加强对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服务供给满足乡村居民的体育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下放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力,吸引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体育的服务中,确保体育资源的补充更及时、有效。充分发挥出二者的资源优势,多元的服务供给主体的搭建使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得到强有力的推动。
另一方面,鼓励多主体体育产业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有利于区域范围内的体育环境得到改善,持续优化服务环境,倡导多主体体育产业向前发展,共同为乡村体育环境的持续优化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对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现状的调查,发现乡村地区普遍存在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统筹规划不合理的情况。为此,要从以下2个层面来制订可行方案。
一方面,增加偏远地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设施数量。政府部门要加大调研力度,对各个行政村的体育锻炼需求进行综合性考虑,根据地区的人口数量和基本需求来制订针对性的体育设施安排方案。将体育基础设施放置在乡村人口聚集处,包括超市、广场等公共区域,有利于满足广大乡村居民的使用需求。
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做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方案建设,达成区域均等化的发展目标,让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惠及大众。另一方面,丰富公共体育设施种类。应着手丰富体育基础设施的种类,倾听各方的想法与建议,补充更具特色的体育项目与设施,让广大乡村居民参与到多元的体育锻炼中,达到身心素质的强化目标。统筹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设施建设,对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有推动意义。
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建设应始终以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核心,让每个乡村居民都能够获得良好的体验和感受是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根本追求。其一,增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在体育服务方面要针对弱势群体展开,让这一群体可以获得良好的参与体验,体会体育锻炼的乐趣,为自身健康打好基础。
其二,做好资源的全面整合。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展开,要始终以公民的需求为前提,可以尝试开放乡村地区学校的体育锻炼空间,提高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械设施的利用率,使其成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框架中的关键一项,激发大众的健身热情。
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是保证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效果强化的根本,但从调查结果看,目前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人才队伍缺失,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为此,要完善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人才队伍。一方面,对于现有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相关部门的人才进行培训。
通过多元的培训方式让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人员充分了解体育服务的相关内容,以高标准、严要求强化自身综合素养。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和福利吸引优质人才到基层。相关部门积极与学校开展合作,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输送优质人才,在科学宣传和正确引导下让更多优质人才愿意投身到乡村的公共体育建设中。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方面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设施有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其中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即俗称的基础建设(physical infrastructure),而且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即“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它们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对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远离城市的重大项目和基地建设,更需优先发展基础设施,以便项目建成后尽快发挥效益。
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配套设施,使得基础设施得到更好服务、发挥更大作用、实现保值和增值功能的设施。
扩展资料
公共服务设施简介
狭义的公共服务不包括国家所从事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一些职能活动,即凡属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监管行为,以及影响宏观经济和社会整体的操作性行为,都不属于狭义公共服务,因为,这些政府行为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不能使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得到满足。
公民作为人,有衣食住行、生存、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的需求。这些需求可以称作公民的直接需求。至于宏观经济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则是公民活动的间接需求,不是满足公民特定的直接需求的。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生活、生存与发展的某种直接需求,能使公民受益或享受。譬如,教育是公民及其被监护人,即他们的子女所需要的,他们可以从受教育中得到某种满足,并有助于他们的人生发展。
如果教育过程中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那么就属于教育公共服务。但是,诸如执法、监督、税收、登记注册以及处罚等政府行为,虽然也同公民发生关系,也是公民从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政府工作,但这些类别的公共活动却并不是在满足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公民也不会从中感到享受,只是公民活动的间接公共需求的满足,所以类似政府行为都不是公共服务。
参考资料:公共服务设施—百度百科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内容都有什么呢?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设施;信息服务;安全检测以及体育指导等几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威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共体育服务,提升公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保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以满足公众健身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体育设施建设、体育组织培育、体育活动管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各类体育场馆、社区健身设施、健身公园以及与公共体育服务相关的其他场地和设施设备。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旅游、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体育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群众科学健身提供指导。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标准研究、统计分析、信息平台建设、设施运营与管理,以及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组织承办体育交流与推广等公益性体育活动。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引导、帮助社会体育指导员、教师、学生、运动员、教练员、医务工作者等人员成立公共体育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库,并建立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公共体育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科学化水平。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城镇、农村社区实施体育健身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库沿岸、沿海风光带、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市、区(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鼓励在居民住宅区建设专用健身步道。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老旧城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依托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用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公共体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