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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和体育场馆进行选址意见书(体育场馆选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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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条 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第七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第九条 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第十条 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第十一条 建筑物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应当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当保持建筑物新旧部分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的协调。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教育用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停车场(库)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应当合理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夜景灯光亮化等环境设计应当与建筑设计同时报批。

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第十五条 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及属于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等,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模和使用期限等要求实施。

在主干道、商业街、广场及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及其周边地区设置属于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新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该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测必须使用青岛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基准。第十七条 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工程报批和批后管理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前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审定。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审批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应当取得《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给《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选址意见书》。申请延期的,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社会风险评估是指什么?

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目标:降低民众的反对度和提升民众的满意度,始终不会动摇。但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则要认识到不同阶段的社会稳定评估具有相对应的科学定义,并且将是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持续优化和改进的动态过程。

政策背景

2019年05月08日,国务院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发布,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标志着风险评估工作已进入新一阶段。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经审批的图纸及预算涉及什么部门

建设工程前期资料

1、如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

二、办理范围:

以下范围为可到区或县市办理。如超过以下范围可到地级市办理。

1、28层(含28层, 包括地下室,地下室或者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房屋建筑工程层数以最高塔楼计算)以下和单跨度36米(含本数)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市政工程。

2、高度70米(含本数)以下的构筑物。

3、区计划立项或区组织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工程+0.00以下基坑施工深度10米(含本数)以内或软土层厚度不7、 超过7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6、单独敷设的不10、 涉及市管道路开挖的管线工程。

7、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工程。

三、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办人收齐资料后,查看现场,并提出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发出许可证。

四、受理时限:

收案后,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出。

五、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施工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

3、承发包合同(对已确定分包单位的还应提交分包合同 );

4、监理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 ;

5、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或对建设单位支付和履约的担保;政府投资项目仅需提供财政拨款证明文件;

8、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的证明文件;

9、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10、余泥渣土排放证;

11、监理单位总监的注册证书、资格证、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或安全主任的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及上述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2、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框架图(包括人员分工、职务等内容),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员证书;

13、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电工、焊工等)列表;

14、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

15、 *监理单位项目人员名册;

16、 *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17、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A4纸清晰打印);

18、 *临时设施搭建情况说明表;

19、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20、 *施工进度计划;

21、 *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22、 *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列表(包括型号、数量等内容);

23、 *劳动保险统筹金缴纳凭证;

2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

25、 印花税收据。

26、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前面加*者,要提供原件;其他资料核对原件。

2、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居住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齐备后,由承办人审核,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下发《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报材料:

1.申请《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提供下列材料:

①扩初设计图、环境效果图及说明;

②消防、环保、卫生防疫意见;

③建筑扩初设计审定申请表;

④红线图。

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下列材料:

①建设项目当年计划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③土地证件及权属文件;

④勘察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⑥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及说明 (包括:水、暖、电、绿化、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⑦消防、卫生防疫、环保、档案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⑧建筑施工图三份和基础图三份。

⑨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报件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规划土地分局规划管理部门

本证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凡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因此,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文件和规划许可证,其目的是证明此工程已经规划部门定点允许建设,不允许无许可建设工程。

本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且所有技术资料中的建筑面积应以本证中的核计面积为准。

3、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审批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审核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我局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向我局报送下列文件和图纸。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4.地形图;

5.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书。

办理时限:报件齐备后七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规划土地分局规划管理部门

4、如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1、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3、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用地经审核,准予使用,特发此证。

3、经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建设用地处。

4、基本程序:在取得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资料后,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继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5、施工方案如何进行报审?

(1)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

(2)施工单位(或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再报送建设、监理审批同意后方能施工。

(3)高支模安装方案除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再报送建设、监理审批之外,还应组织专家审批。

(4)深基坑方案除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之外,再报送建设、监理审批还要经市科委审批。

6、怎么样进行施工图审查?

1、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技[2001]143)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补充意见的通知》(穗建技[2001]287),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凡在2001年9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均应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本市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属市政工程、大型市政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和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为特级、一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本区属中小型市政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和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组织实施。

4、施工图审查分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是指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定、技术标准与规范、规定,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技术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5、在技术性审查中,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具体以当地当时的要求为准):

(1)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要点、有关部门的批文;

(2)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等;

(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4)施工图一式二份、设计依据、结构计算书及电算软件资料;

(5)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有关设计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6)本部在广州的部属、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在穗承接任务须提供年度注册证,外地进穗设计单位提供进穗单项注册证;

(7)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6、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审查,对于大口型工程、高层建筑及技术复杂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分两阶段(如地面以下及地面以上部分)进行施工图审查。

7、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8、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

7、如何准备图纸会审?

1、图纸会审程序:先是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熟悉图纸,将设计图纸的不足、不合理、难施工、有矛盾等的地方用文字以问题的形式提出来,约定会审时间,设计人员进行一一的答复,形成文字记录。

2、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经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监站参与会审人员签字及盖章后方有效,并作为施工使用及列入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

3、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是:

(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是否经济合理;

(2)设计是否符合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技术上有无困难,能否保证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3)有无特殊材料(包括新材料)要求,其品种、规格、数量是否满足需要;

(4)建筑结构与设备安装之间有无重大矛盾;

(5)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图纸尺寸、坐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点是否相符。

8、施工图审查结果怎么样备案?

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2、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设计要点、项目定点及其相应附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规划部门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及审定方案图纸、设计说明及指标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民航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复函以及设计单位对以上部门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或报告。

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9、施工图审查合同复印件

10、市建委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和(或)超限审查批复复印件。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建筑面积单体两万平方米以上或小区三万平方米以上)和(或)超限审查的项目提供(需核对原件 )

11、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依据审查表》

12、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13、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

14、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单》

15、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6、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需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17、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

二、办理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9、怎样才具备开工条件?

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

(2)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

(4)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

(5)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6)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7)附属加工企业和职工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

(8)施工机械、设备已进场,并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

(9)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10)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11)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10、如何办理消防工程报建手续?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一、审核范围

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下列建设工程及变更用途、功能的建筑物,施工前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1、党政首脑机关、科研、金融、医院、广播电视、电信大楼、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教学楼、商场、娱乐场、集贸市场、酒楼、宾馆、招待所、办公楼、商住楼、宿舍楼、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等;

2、不论建筑规模大小的各类生产加工和贮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和厂房、综合性办公楼、汽车站、加油站、气站、燃气管道等;

3、人防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和临时搭建简易建崐筑(含工棚等)。

二、审核报批

(一)报批须提交的资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城市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审批表;

3、建筑图纸一套(总平面图、建筑物平、立、剖面图);

4、生产建筑应提供工艺流程、生产原料和产品性能资料;

5、仓库建筑应提供储存物品的性能资料;

6、消防系统的设计图纸两套。

(二)审批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认为符合审批条件的,服务窗口给予办理收件手续,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12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特殊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方可前往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竣工消防验收

(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品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和中间查验意见及有关崐修改批复文件等;

3、工程监理公司的《消防工程监理评定报告》及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自检报告;

4、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名单。

(二)验收时限

申请验收资料齐全,办理收件手续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消防验收,验收完毕3至7个工作日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收到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收到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并申请复验。

四、违规未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物已建成,须补办消防审核手续的:

1、按第二项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份补办消防审核的申请书,说明违规原因;

2、公安消防机构安排进行现场检查,视乎情况依法处罚;

3、没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符合验收条件的,给予补办验收,若违反建筑消防规范,存在隐患需按规范整改后方办消防验收。凡补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的,均不作出时限承诺。

五、注意事项

1、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须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3号文规定,127;按建筑面积缴交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3元)。

2、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落实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措施,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11、如何办理人防报建手续?

一、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办公楼二楼)领取并填写《人防报建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按“申请免建免缴”“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申请自建防空地下室“或其他事项提交相关资料(详见《申请表》);

3、人防办经办人核实材料无误后,按“申请免建免缴”、“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申请自建防空地下室”或其他事项提交办理相应手续,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二、时限:三个工作日

三、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两项:一是人防工程使用费的收取;二是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

用 途

  计算单位

   

 

 

收 费 标 准(元)

简易工事 三类 二类 一类

生产车间 每平米/月 1 2 3 4

商 店 每平米/月 3 6 20 30

饮 食 店 每平米/月 3 5 7 9

车库、仓库 每平米/月 3 5 7 9

旅馆、宾馆 每平米/月 3 5 7 9

影剧院、舞厅 每平米/月 3 5 20 40

种植、养殖 每平米/月 1 2 4 6

备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不得突破。

(二)征收易地建设费的程序标准

四、审批程序

(1)携带规划、计划、土地批准、图纸审查等材料手续及一层平面图。

(2)填写易地建设申请表

(3)缴纳易地建设费

(4)发放免建证

五、收费标准

(1)应修建与建筑低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2)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元。

六、减免的条件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建设设计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饿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报建

(2)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3)施工图设计

(4)施工图审查

(5)办理人防质检手续

(6)发放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7)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8)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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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颜于木緿
     发布于 2022-10-01 20:19:21  回复该评论
  • 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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