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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印发规范广场舞通知了吗?
国家体育总局13日通过官网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积极发挥各级体育部门服务全民健身的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广场舞健身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知》中指出,2015年文化部会同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积极促进和规范了广场舞健身活动的开展。但是,广场舞健身活动依然存在场地不足、噪音扰民、管理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健身群众抢占活动场地的冲突,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主动作为,积极发挥各级体育部门服务全民健身的职能作用。具体要求分为四方面内容,包括“多措并举增加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供给”“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切实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广场舞健身活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其中,在“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的内容中,《通知》明确强调向广场舞健身活动中出现的四类不良现象说“不”,其中包括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跳广场舞也有法律在呵护?
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就公共文化服务建言献策,为广场舞“大妈”“大叔”依法合规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鼓与呼。其实,你知道吗?当“大妈”“大叔”跳广场舞时,有近10部法律法规正在“呵护”他们。
广场舞跳得嗨 法治“呵护”不能少
广场舞是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各地涌现出的一种新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它既是体育健身运动,也包含群众文化团体的娱乐、公益性演出等活动。
为老百姓提供更多公共文化活动空间,落实全民健身战略,是党和国家始终关切的一件民生实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同时要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当“大妈”“大叔”跳起广场舞时,至少有近10部法律法规在“呵护”着这个群体。
首先是宪法对群众性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的方向要求。宪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二十一条中也包含,“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2017年10月起在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又进一步明确了要维护公民的“健康权”。
针对百姓跳广场舞“场地少、场地贵”等难点,1995年10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此后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出“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要求。
2009年制定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更是与时俱进,明确“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如果是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还有更多“呵护”。在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
在加强制度保障、缓解场地不足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管理缺位等“痛点”加强治理。2015年,文化部、体育总局等联合发出《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针对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在烈士陵园跳广场舞”的怪现象,国家体育总局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对此进行明令禁止。
文化立法“加码” “广场舞大妈”受益
进入新时代,随着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那些保障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文化立法工作加速推进,这让“广场舞大妈”的获得感倍增。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我国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占全部法律的1.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加强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围绕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着力补齐文化领域法治的“短板”。2016年,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立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获通过,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北管村党总支书记沈彪说,这部法律构筑起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资金使用监督等建立起更完备的制度体系。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沈彪所在的北管村,就有一名来自云南红河的小伙子曹继学,会跳哈尼族舞蹈,已成为群众文化团体骨干,参与组织广场舞活动。得益于法制保障和促进,嘉定当地目前与广场舞相关的群文团体已有近300个。
“立法更完善,跳广场舞的老百姓就能得到更多实惠。”沈彪说。
遵纪守法是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基本要求
“从增加场地供给,到完善法律制度供给,都是注重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具体举措,最终都要靠责任主体执行落实,广场舞只是一个案例,提升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任重道远。”全国政协委员、上影集团编剧王丽萍说。
全国政协委员张显、高满堂等认为,公民在享受公共文化领域不断加强的法制保障的同时,其应尽的义务是对等的,无论是跳广场舞,还是参加其他活动,要遵纪守法,维护公序良俗,这是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活动的基本要求。
广场舞创始人是谁
关于广场舞和类似活动的起源说法众多,它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舞蹈,具体是哪一位不得而知。
广场舞的研究者甚至将其历史追溯至古代的祭祀活动。其中一种说法是,有文字记载的广场舞可以追溯至战国晚期,是古代统治阶级用来进行宗教祭祀的一种形式和手段,是原始生活和古代社会最为经常的智力活动之一。
另一种说法是,广场舞起源自近代海外舞蹈的发展。还有人认为广场舞是文革时期忠字舞的延伸。而广场舞中最得到国家体育总局推荐和推广的佳木斯快乐舞步则是根据秧歌舞的灵感而编排的。
201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由专家创编、适合不同人群的12套广场健身操舞优秀作品,并对其进行推广和培训,其中早期包括《小苹果》和《最炫民族风》两首脍炙人口的歌曲,成为现代社会广场舞的代表。
扩展资料:
新创作——
这种广场舞内容丰富,形式很多。创作广场舞可以利用各种舞蹈种类。比如,可以利用民间舞作一个全新的广场舞。如:在山西省广场文化艺术节中的晋城快板舞蹈《夸城》;第四届山西省广场艺术节中太原市北城少年宫用芭蕾创作的少儿舞蹈《花儿朵朵》。
再如:第三届山西省广场文化艺术节中用中国舞创编的《潞安》,第四届广场文化艺术节的开场、尾声等等。创作新广场舞比较容易,因为不受传统的条条框框所限制,可以全新的音乐,全新的舞蹈,编导可自由发挥。当然离不开广蹈本身的特点。
但创作广场舞蹈没有传统舞蹈的基石,导演的创作功力和眼光很难成为精品。不过,创作的广场舞蹈对传统民间广场舞蹈有很好的推动作用。比如,90年代初就出现过百人《元宵夜》,百人《担鲜藕》,百人《回娘家》。这对间广场舞蹈有着推动和借鉴的作用。创作新广场舞蹈好普及,可因人而创作。如:北京《新秧歌》就有着很好普及作用,老少皆宜。